如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應該保護好事故現場
及時撥打報警電話
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然而
下面這位男子在駕車撞倒護欄后
不但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說明真相
還上演一場“偷梁換柱”的戲碼
典型案例
5月1日凌晨5時35分許,一輛桂J****2小型轎車行駛至崇左市江州區建設路與新華路十字路口紅綠燈右轉彎進入新華路時,與中心隔離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護欄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自稱駕駛人的蘇某平打電話報警、報保險。然而面對民警的詢問,蘇某平對事故發生的細節顧左右而言他,且神情緊張。民警察覺這其中可能存在貓膩,懷疑蘇某平不是真正的駕駛人。
經民警進一步調查及耐心告知“頂包”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蘇某平承認了自己替駕駛人何某新“頂包”的事實。隨后,民警聯系何某新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天,何某新到大隊接受調查處理,承認了自己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當民警詢問其為何找人“頂包”時,何某新表示:事故發生后,因自己過于緊張,不敢報警處理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于是才想著讓他人“頂包”替自己處理。
當事人何某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何某新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交警提示
在此奉勸各位駕駛人,發生事故之后要坦然地面對事情的發生,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找人“頂包”騙保,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這些違法行為終將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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