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思聰打人”事件引發網友關注。
據警情通報,2023年1月11日凌晨4時王某某一行四人因認為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偷拍而產生爭執,王某某等人上前毆打陳某某造成其鼻骨骨折等輕微傷。警方對四人分別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但是,“現因王某某等四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等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將根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
“行政拘留”為什么能“暫緩執行”呢?羅翔老師今天在B站發視頻進行了科普。
原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羅翔老師稱,這個制度主要是考慮到自由價值的可貴。因為如果行政拘留也一律遵循復議不停止執行制度,那么即便在當事人行政拘留后提起訴訟,即便法院認為行政處罰違法,但是當事人都已經被關了好幾天了,無論怎么賠錢,其實都很難彌補當事人的精神損失。
畢竟復議之后,如果維持還可以繼續狗留,但如果復議或訴訟之后,撤銷原來的拘留決定,人身自由的損失是很難彌補的。尤其是馬上快要過春節了,給你多少錢你愿意在拘留所過年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適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并非當事人只要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就可暫緩,而是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件:
其一,被拘留人已依法申請了復議或提起了訴訟;
其二,被拘留人向公安機關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其三,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其四,被拘留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了擔保人或繳納了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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