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3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7年7月6日,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與聶XX簽訂勞動合同,聘用聶XX入職省公司市場營銷部。2018年5月17日,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向原湖北保監局報告,聘任聶XX為長安責任荊門中支臨時負責人。因聶XX未通過高管任職資格審批,該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湖北保監局報告聘任蔣X為長安責任荊門中支總經理。經查,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間,聶XX存在實際履行長安責任荊門中支負責人職責的情況。
時任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總經理田玖紅對上述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長安責任湖北省分公司予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田玖紅給予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