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我公司與某商廈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在收貨后的10天內結清貨款。但2個多月過去了,該商廈也未付款。當我方去討要時,該商廈稱某塑料公司欠其一筆貨款,說一旦該塑料公司的欠款到賬,就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貨款。后經打聽得知,商廈并沒有積極要求某塑料公司還款。
請問:我公司可否通過直接起訴某塑料公司的途徑來實現債權?
讀者:楊揚
楊揚讀者:
這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權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債權人享有對外的債權。二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其權利,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已經影響到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某一債權,但其有足夠的其他資產來清償債務的,則除外。四是債務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限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五是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本案中,某商廈是你公司的債務人,某塑料公司則是次債務人或相對人。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你公司的情況符合有關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就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所享有的債權,并可以起訴某塑料公司。法院經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即可判令某塑料公司向你公司清償債務。
當然,某塑料公司在訴訟中,可以對你公司行使抗辯權,包括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一旦對方的抗辯成立,你公司的訴請就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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