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人是否可以出賣抵押車輛
由于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廣東抵押車出售網,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
若質押合同未到期,而債權人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現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而發生了糾紛。那么現在質押物應該歸誰?關鍵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權人沒有權利處分該財產。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廣東抵押車出售網,則質押物歸第三人,否則仍然歸質押人。
二、抵押權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特征:
(一)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三、質權的概念與特征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廣東抵押車出售網,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質物交與質權人占有,從而不再享有對質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征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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