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市房金委字[2015]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稱“轉公積金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將本人或配偶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稱“原商貸”)轉換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稱“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轉公貸款的咨詢、申請、受理和審批。轉公貸款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第四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和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貸款不能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轉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需使用房產進行抵押、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指:定期存單、活期存單、憑證式國庫券)質押或公積金聯保。
第六條轉公積金貸款對象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含)個月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開發手續齊全的住房(以下稱“一手房”)或房地產二級交易市場住房(以下稱“二手房”)時辦理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職工,可以以本人的名義(以下稱“轉貸人”)申請轉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轉公積金貸款條件及貸款所需資料
(一)轉公積金貸款條件
1、原商貸銀行同意提前結清原商貸全部余額;
2、原商貸發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以上,貸款期間還款正常、無逾期貸款余額,并提供由貸款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無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5、有用于抵押的房產或用于質押的有價證券,抵押房產抵押率不高于80%,有價證券質押率為100%;
6、原商貸借款人為單身,在申請轉公積金貸款時已結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的證明及共同還款聲明;
7、原商貸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判決、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貸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貸借款人不能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8、原商貸房屋購買人為父母子女(不包括與多個子女)聯名購買的,可以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但必須共同簽訂轉公積金貸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將房屋用作公積金貸款抵押且共同還款的具結書;
9、二手房轉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不超過30年(含30年)。
(二)貸款所需資料
1、轉貸人有效身份證明;
2、辦理原商貸所購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原商貸銀行出具的轉貸人原商業貸款的還款記錄和截止轉公積金貸款申請日的原商貸余額及剩余期限的證明;
4、用于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用于質押的有價證券原件及復印件或公積金聯保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5、用另一套房子抵押的出具抵押房屋《市場價值評估報告》;
6、房屋產權共有權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結書;
7、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轉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取以下限額標準計算的最小值,同時不超過管理中心規定的還貸比例:
(一)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限額;
(二)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貸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轉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貸剩余本金。
第九條 轉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項標準取最小值:
(一) 轉公積金貸款期限不超過管理中心規定的可貸年限;
(二)轉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商貸的剩余年限。
第十條 轉公積金貸款利率轉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間如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當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按相應的利率檔次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辦貸時間辦理轉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10個工作日。自轉貸人提交貸款資料之日起,管理中心當日完成內部審批手續。受托銀行在接到管理中心轉交的貸款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手續。
第十二條 貸款歸還
(一)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二)轉貸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三)轉貸人必須在受托銀行放貸當日結清原商貸全部貸款本息,受托銀行將抵(質)押的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轉貸人。以房產抵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抵押注銷證明,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以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質押撤銷證明,到出質銀行辦理質押解除手續;以公積金聯保的,憑結清證明到管理中心進行解凍手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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