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好不容易看中了一輛二手車,付款之后沒幾天,卻因該車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扣押,面對“車財兩空”的局面,買受人能否追回購車款?近日,婁底冷水江法院公布了這則案例。
2019年8月,吳某欲購買一輛二手車,經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工作人員黃某介紹,吳某看中了一款質押借款到期的二手寶馬車,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免責協議》,約定黃某將所享有的債務人借款16萬元的債權作價17.3萬元轉讓給吳某,該債權項下的質押權及標的物使用權一并轉讓。隨即吳某便支付了價款,黃某交付了車子和質押合同等相關憑證。
糟心的是,當吳某把車開往貴州時,該車被公安機關以相關人員在交易中涉嫌詐騙為由扣押,后又被原車主陳某峰開走。此時,吳某才得知,該寶馬車系原車主陳某峰在租車行出租過程中被人轉賣,且陳某峰從未對該車進行質押或轉讓出售,也從未簽署過任何關于該車的處置合同。吳某歡喜落空,多次找到黃某要求退回購車款被拒,吳某遂訴至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黃某簽訂協議雖名義上為債權轉讓協議,但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均為二手車交易,即債權轉讓系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二手車買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故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免責協議》無效,原告吳某和被告黃某之間系實質意義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原告吳某按雙方協議支付購車款后,被告黃某應向原告吳某交付寶馬車,且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負有保證不被第三人對該標的物追奪的義務。現因案涉車輛被原車主追奪且被公安局扣押,原告吳某無法依約取得案涉車輛,被告黃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賠付義務。
綜上,法院判令原告吳某與被告黃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免責協議》無效,被告黃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吳某車款17.3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后,被告黃某不服判決提請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龍曉龍 二審:余畫 三審:王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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