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海口3月1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王旭)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下發《關于重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通知》指出,隨著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回落,為減輕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樓盤的部分繳存職工海口汽車抵押貸款,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保障職工權益,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瓊建金〔2019〕79號)的要求,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一、《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土資源部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精神,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瓊建金〔2019〕79號)要求,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樓盤的部分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讓住房公積金貸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時,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回落至85%警戒線以下,可保障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剛需,滿足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需求。
二、商轉公貸款與本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么關系?
答:商轉公貸款作為本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種特殊形式,與現行的《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業務操作規程》保持有效銜接。從政策統一性、公平性出發,其申請條件、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與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保持一致,在擔保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略有差異。
三、《管理辦法》與2015年9月30日印發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主要有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申請資料、承辦銀行等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擴大貸款對象范圍。原暫行辦法中貸款對象為我省購買自住住房,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本辦法調整為在本省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包含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港澳臺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海南戶籍職工。
(二)調整貸款額度上限。原暫行辦法中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余額。
本辦法調整為7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余額,具體貸款額度有:購房所在地為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陵水黎族自治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購房地為其他市(縣),夫妻雙方均在我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三)簡化貸款申請資料。較原暫行辦法,本辦法取消《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等資料。
(四)放寬銀行承辦要求。原暫行辦法中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與原商業貸款銀行須為同一家商業銀行。
本辦法中不再限制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海口汽車抵押貸款,由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中自行選擇。
四、商轉公貸款對操作流程和辦理時限有哪些規定?
答:主要有受理審核、審批、結清原貸款、簽訂合同及辦理抵押、請款放款等五個操作流程,并制定相應的辦理時限:
(一)受理、審核。借款人柜面向購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銀行遞交申請資料。受委托銀行自收到借款人遞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交至直屬管理局。
(二)審批。直屬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銀行提交的貸款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結清原商業貸款。借款人自審批通過之日起60日內海口汽車抵押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并解除擔保。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結清貸款且解除擔保的,應當重新遞交資料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四)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借款人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五)請款及發放貸款。受委托銀行自辦妥抵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直屬管理局提出貸款發放申請。直屬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銀行提交的貸款發放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轉入受委托銀行的委托貸款資金賬戶。受委托銀行自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轉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賬戶內。
五、商轉公貸款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主要有三個注意事項:
(一)申請商轉公貸款前,借款人應咨詢原商業貸款銀行是否同意提前結清貸款;辦理商轉公貸款時,尚未結清原商業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合同》簽訂前,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并解除擔保;簽訂《借款合同》時,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核查。
(二)借款人必須為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不受原商業貸款借款人限制。例如,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人為張三、李四,其中,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為張三,按以下方式處理:
1.若張三、李四均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張三或李四可自行選擇作為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
2.若只有張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則符合條件的權利人作為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
(三)借款人配偶應為共同借款人,不動產權證書的其他權利人自愿選擇是否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商轉公貸款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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