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有風險 購買需謹慎
以案釋法
關于法律 你了解多少?
引語
目前市場上有很多二手“抵押車”出售,這種車的價格通常十分誘人,往往低于市場行情,有人認為自己買到就是賺到,但有人買了之后卻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麻煩,那么“抵押車”到底能不能買呢?
案件回顧
2020年1月,王某與第三人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保時捷牌豪車出售于該公司,再由該公司將車輛回租給被告,合同采用售后回租模式,以占有改定方式進行交付,并明確自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車輛轉讓價款之日,視為其取得車輛所有權,租賃期內購買抵押車,為方便王某對租賃車輛的使用,雙方同意租賃車輛繼續登記在王某的名下。同時,融資租賃公司授權王某將租賃車輛抵押至公司名下,該抵押行為并不改變雙方之間融資租賃關系的本質。合同簽訂后,融資租賃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購車款,雙方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021年9月,倪某與王某簽訂《車輛交易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保時捷豪車以57萬元的價款出售給倪某,雙方約定由倪某先行支付購車款50萬元,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付后再付清余款7萬元。合同簽訂后,倪某當日向王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匯入購車款50萬元,此后王某遲遲未交付機動車登記證書,也未協助倪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之后因為王某沒有按期支付第三人某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致使公司將案涉車輛取回,倪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繼續履行《車輛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將案涉車輛的所有權進行轉移,并要求王某與融資租賃公司共同協助其滌除案涉車輛上的抵押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裁判結果
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第三人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并將案涉車輛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交付,雙方雖未就案涉車輛辦理變更登記,但不能因此就否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公司為案涉車輛的合法所有權人購買抵押車,王某僅享有該車輛的使用權而并不具有處分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某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王某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處分抵押車輛,且雙方已為案涉車輛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倪某在購買案涉車輛時未盡到充分的審慎義務,事后第三人融資租賃公司也明確主張其應為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故倪某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中可以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情形。綜上所述,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倪某未進行上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購買抵押車,但是因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法官心語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施行,抵押財產的轉讓自由度已大大提高,抵押人無需提前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轉讓抵押財產,取得轉讓價款。但買受人在購買抵押財產時,仍應保持高度謹慎的態度,明晰出讓人是否具備處分財產的權利或者當事人之間是否對抵押財產有禁止轉讓等約定,合理把控買賣風險。上述案例中,倪某的訴訟請求雖不能得到支持,但并不妨礙其向王某主張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