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寶馬……抵押豪車,低價轉讓”。二手車市場中這樣的宣傳噱頭比比皆是,但這樣的車輛真的能放心購買嗎?且看浚縣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一份《轉押協議》,約定將一輛二手奔馳轎車轉押給張某,轉押價格為元。原告在使用車輛期間,第三方公司以其享有抵押權為由將該車輛拖走。原告聯系被告要求其重新提供一輛車或者退還款項,被告均拒絕。原告訴至浚縣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轉押協議,并由被告返還購車款元。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雖為《轉押協議》,但合同主要內容中并無主債權相關信息,雙方也未就主債權、債權轉讓金額、主債務人等內容另行約定。結合雙方實際履行的情況,雙方真實目的為轉移車輛所有權,合同性質應為買賣合同。涉案車輛被在先權利人取走,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原告貪圖便宜購買不能過戶的已抵押車輛,協議中亦有原告自行承擔該車輛被法院扣押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原告明知相關購車風險,疏于對自身利益風險的保護,自身負有過錯。被告作為經營二手車業務的轉讓人,明知車輛來源、車輛權利負擔的情況下仍出賣涉案車輛,導致車輛被在先權利人取回購買抵押車,亦存在過錯。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購買抵押車,最后判決解除雙方名為《轉押協議》的買賣合同,并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返還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二手車交易市場中低價買賣抵押車輛的現象越來越多。交易中多采取簽訂轉押等方式,掩蓋涉案車輛存在權利瑕疵的事實,真實目的在于實現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如明知車輛已存在抵押等權利負擔的情形仍買賣該類車輛,不僅主觀上存在惡意串通,涉嫌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擾亂了車輛交易的正常市場秩序。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搶等問題,買受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很可能陷入車財兩空的麻煩。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切莫盲目攀比、貪圖便宜,在明知是已被抵押的“豪車”仍進行購買購買抵押車,最后只會面臨雞飛蛋打、得不償失的下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稿:新鎮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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