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抵押登記操作規范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別(一)名稱:機動車抵押登記(二)性質:公共服務項二、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四)機動車報廢的。三、受理及審批機構根據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第124部令修正,自2008年10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條規定,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地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四、辦事條件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具有合法身份;2、已經辦理機動車登記。3、如果屬于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五、申請材料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機動車抵押登記狀態,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1、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2、機動車登記證書;3、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基本流程申請人申請表;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登記證書;抵押或者解除抵押的證明;登記審枋崗審查申請表和有關憑證;錄入信息;簽注登記證書;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機動車抵押、解除抵押流程圖七、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八、發放證照情況:不需發證;九、咨詢****-*****22十、投訴電話****-*****22附件:申請書示范文本填表說明1、填寫時請使用黑色或者藍色墨水筆,字體工整機動車抵押登記狀態,不得涂改;2、“申請事項”欄為選擇項目,請在相應欄內“”中劃“”;3、“郵寄地址”欄,填寫可通過郵寄送達的地址;4、“機動車所有人(代理人)簽字”欄,機動車屬于個人的,由機動車所有人簽字,屬于單位的機動車抵押登記狀態,由單位的被委托人簽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由代理人簽字;5、“抵押權人/典當行簽字”欄,由抵押權人或者典當行的被委托人簽字,抵押權人屬于個人的,由抵押權人簽字。
由代理人代為辦理,抵押權人或者典當行不簽字;6、“代理人簽字”欄,屬于個人或者單位代理的,填寫姓名/**、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代理人或者代理單位的經辦人簽字;屬于單位的機動車,由本單位被委托人辦理的不需填寫本欄;7、“號牌種類”欄,按照大型汽車號牌、小型汽車號牌、普通摩托車號牌、輕便摩托車號牌、低速車號牌、掛車號牌、使館汽車號牌、使館摩托車號牌、領館汽車號牌、領館摩托車號牌、教練汽車號牌、教練摩托車號牌、警用汽車號牌、警用摩托車號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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