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之一,如發生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情形,則適用《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具體破產程序有: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符合相關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在此期間由管理人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福州車輛抵押貸款公司,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福州車輛抵押貸款公司,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福州車輛抵押貸款公司,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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