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車車行購買車輛汽車抵押個人貸款合同汽車抵押個人貸款合同汽車抵押個人貸款合同,卻被擔保公司拖走,未經與原車主協(xié)商即在對方出具給他人的買賣合同上簽字,這樣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嗎?一起來看案例!
王剛分期購買了一輛汽車,車輛已辦理抵押手續(xù)。因急需用錢,王剛又把汽車押在周勇處向其借款,并在周勇提供的《二手車車輛買賣合同》賣方處簽名捺印,作為借款的保證。
后因王剛未按約定還款,周勇在未通知王剛的情況下將涉案車輛出售,并將王剛簽寫的《二手車車輛買賣合同》交付給買受人。經多次轉讓,涉案車輛最終被轉賣給李東。后因王剛未按時還貸,涉案車輛被擔保公司拖走,李東隨即報警稱涉案車輛被盜,派出所經調查認為李東購車時明知該車輛為抵押物,該案系經濟糾紛,未予立案。后李東為通過訴訟主張權利,自行將其個人信息添加在《二手車車輛買賣合同》買方處并訴至法院,要求王剛退還購車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李東并非向王剛購買涉案車輛,王剛沒有出售車輛給李東的意思表示,雙方沒有就車輛買賣達成合意,李東亦未將購車款支付給王剛,《二手車車輛買賣合同》不能證明李東與王剛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李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了原告李東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莎主播提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效力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必須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三項條件才有效。本案中,李東雖在涉案買賣合同上補填了自己的信息,但李東并未與王剛就車輛買賣達成一致意見,王剛未收取李東的購車款,車輛亦不是通過王剛交付,因此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正的買賣合同關系,李東要求王剛返還購車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記者:??∏?、王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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