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程序中經常使用的強制措施如何辦理車輛抵押解除,用以限制財產所有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的行使,以方便執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對一些財產的查封,法院應當到相關的管理部門去做查封登記。最高院《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1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第三款規定:“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法院的查封”。
抵押合同也應當到相關的管理部門去登記?!稉7ā返谒氖粭l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倍谒氖l則>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既然都需要登記,查封難免就會碰上抵押,即在做查封登記時發現被查封的財產上已被設立了抵押權。
例如甲在乙信用社貸款10萬元用于購車,并約定四年還清。到期后,甲未能按期還清貸款如何辦理車輛抵押解除,乙信用社即起訴甲,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甲所購車輛。去市車管所作查封登記時被告知:該車已被甲抵押給丙銀行用于貸款。后不久,該法院收到丙銀行的先予受償的申請。
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據此,法院應當查封該車,并及時查清甲對丙銀行負債的情況,同時法院將所查封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先清償丙銀行的債務,剩余部分用于清償乙信用社的債務。
這是絕大多數查封碰上抵押的情況,就是抵押在前查封在后。但也有極少數特殊的時候,查封會在抵押的前面出現。
A公司因與B公司的經濟案件被法院強制執行,期間A公司與C銀行協商貸款,C銀行同意A公司以辦公樓抵押貸款100萬元。3月5日法院應B公司的申請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查封A公司的辦公樓,并于當日給A公司送達了查封裁定,但由于其它原因,未能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3月6日,A公司隱瞞了辦公樓已被查封的情況,與C銀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并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做了抵押登記,A公司拿到貸款后償還了關系戶的債務。3月7日法院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時被告知,該房產已于昨日被抵押貸款。
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法院意想不到的,但這樣的局面該如何處理?抵押權人是否還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種意見認為裁定書已送達A公司如何辦理車輛抵押解除,A公司就無權再處分該辦公樓,其與C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無效的, 所以這個抵押行為可以不考慮,C銀行無優先受償權,其受的損失由A公司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A公司無權處分該辦公樓,但不能因此剝奪C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因為C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是善意的,他們不知道該辦公樓已被查封,在正常情況下也不可能知道,剝奪其抵押權不公平。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這種情況下,抵押的效力應看債權人是否是善意。如果是善意就有抵押權,可以優先受償;若非善意則不享有抵押權,不能優先受償。這是為了保護善意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公平交易的安全,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理由類似。
法律規定不動產產權變更應以登記為要件。如果查封不動產不登記,就不能起到公示的效果,容易造成第三人誤解,這也是違反查封的正常操作程序的。發生這種情況如果一律認定抵押無效,容易損害善意抵押權人的利益,對抵押權人不公平。
法院出現這種失誤是不應當的,出現了這種情況應該對A公司加大執行力度,盡量挽回損失,并對A公司的這種行為予以懲罰。如果因此損害了B公司的利益,法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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