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刑事車輛處置除應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外,沒有規定的參照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刑事涉案車輛進行處置,應當從刑事涉案車輛的特點入手,積極處理車輛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探討刑事涉案車輛處置的規律。
一、處置前財產調查處理
涉案車輛處置前依法進行財產調查,是正確處置的前提。車輛調查包括登記信息調查、實地調查。
1、車輛登記信息調查。(1)車輛基本登記信息,包括登記車主、初始登記時間、品牌型號、尾氣排放標準等;(2)車輛查封、抵押(質押)登記信息,包括是否系公安機關首先查封、有無脫封,涉案車輛有無其他查封,是否被抵押(質押)等;(3)車輛檢驗狀態與交易限制,包括車輛檢驗時間、是否已脫審、違章情況,并了解過戶交易限制及車輛處置成交后的交付流程。
2、車輛實地調查。(1)查看車輛有無被扣押,包括扣押時間、車輛存放地點、車輛保管費用等;(2)查看車輛實際狀態,包括車輛外觀、內飾,車輛配件是否齊全、有無加裝,能否正常啟動等。
涉案車輛處置的前提是有權處置,涉案車輛系經案件偵查機關查封、扣押的,移送執行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處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但應當調查涉案車輛是否系偵查機關首先查封及查封是否連續,車輛已實際扣押且系正式查封是車輛能夠處置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優先債權法院要求財產處置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函”。對偵查機關并非首先查封或因查封不連續造成輪換查封的,執行法院在處置涉案車輛前,應商請首先查封單位移送處置權,待取得處置權后才有權處置。
二、刑事涉案車輛處置流程
對依法有權處置的財產,法院可以裁定處置,裁定需表明案件來龍去脈及處置的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涉案車輛處置一般應采取拍賣方式。車輛查扣后存放在異地的,可將車輛運輸至執行法院所在地處置,也可委托車輛存放地法院代為處置。
1、確定車輛參考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產處置參考價依次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網絡詢價、定向詢價、評估方式確定。刑事涉案車輛處置基本不具備當事人議價的條件,可以直接進行詢價或由評估機構評估。當然,對于個別具備議價條件,被執行人與被害人均表示議價,且議價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債權人權利行使的,應當予以準許。
2、確定處置保留價。傳統拍賣與網絡拍賣規定的拍賣保留價、降價幅度完全不同,但無論如何都應事先計算處置成本,拍賣保留價應不低于處置成本和優先債權總額,以防止處置所得不及處置成本的事件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3、先期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車輛系為動產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公告除列明拍賣要求外,須寫明車輛基本信息、車輛瑕疵、交付方式、欠付費用等情況,并告知車輛是否系現狀拍賣、需買受人自行處理的事項等。
4、處置成交。車輛經依法拍賣、變賣成交,買手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成交金額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出具車輛過戶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據車管部門要求,對車輛證照缺失的,逐項補辦后方可過戶。據此,有些車管部門要求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除寫明過戶、解封事項外,還要視情逐項列明協助補辦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審車手續及協助辦理車輛提檔過戶手續等,并要求按協助事項的數量出具法律文書。實踐中,為了盡快解決問題,法院多按車管部門要求出具。但我們認為,上述事項屬于車管部門對車輛管理的具體要求,要求法院列明行政管理事項不合法,法院只需判定車輛產權歸屬并要求車管部門協助即可。對法院依法要求車輛過戶的,車管部門仍應盡到車輛審查、補辦證照責任,法院若依車管部門的要求列明,則有司法干涉行政管理之嫌;對于法院協助執行通知,車管部門拒不協助執行的,法院有權依法采取處罰措施。
5、車輛交付。車輛處置成交后,買受人持法院過戶裁定和相關手續提車,并按要求支付車輛保管費用。車輛一旦交付即為所有權轉移,此后發生的非法院責任問題,均由買受人承擔。
三、刑事涉案車輛交付后相關問題處理
1、涉案車輛審驗不通過如何處理?對涉案車輛處置,一般遵循依現狀處置原則。如果拍賣公告寫明車輛依現狀處置,并明確告知已知瑕疵,車輛一旦交付給買受人即發生所有權轉移,關于車輛的所有責任隨之轉移至買受人。實踐中,車輛審驗不通過多由尾氣排放不達標引起,買受人只要加以稍加處理即可完成審驗,對買受人由此引起的時間、費用等損失,法院因已提前告知而免責。同樣,買受人如因地方過戶政策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過戶的,屬于個人原因導致政策認定錯誤,由于法院只是出售車輛,如已明確公告不負責過戶,則法院免責。其中,北京法院處置的京牌法拍車,在報名資格上就已作出了限制。
2、涉案車輛有違章如何處理?涉案車輛依現狀處置,表明買受人需自行處理包括車輛違章在內的所有事項。但從理論上來說,車輛違章并非由買受人引起,其不應為此承擔相關責任交通事故扣押車輛,車管部門也不能以有違章未處理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對此,可由法院函告車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形,即車輛被扣押期間產生違章。車輛被扣押后,車輛的管理責任即由扣押機關承擔,對扣押期間產生的車輛損壞、滅失及造成的權利瑕疵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此,應由車輛扣押部門依法處理。
3、發現公告事項瑕疵如何處理?買受人取得車輛后若發現公告事項有重大瑕疵,比如對車輛購買時間、車型錯誤選取造成評估價值過高,因嚴重影響買受人對車輛的使用預期,依法可以申請撤銷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如上,瑕疵若并非法院責任造成,或法院已就相關可能存在的瑕疵予以明示,或瑕疵輕微、不足以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的,應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刑事涉案車輛無人競買的處理
1、涉案車輛無人競買可否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刑事涉案車輛設定抵押、質押等優先權的,優先權人可以就涉案車輛處置優先受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案款分配順序,被害人應在優先權人之后受償。據此,對經依法拍賣無人競買而流拍的車輛,優先權人、被害人可依次申請以流拍價抵付債務。
2、涉案車輛無人競買可否以無底價進行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涉案車輛如經拍賣、變賣均無人競買,相關優先權人、被害人又不接受抵債的,相關車輛處置程序結束,而并不允許以無底價繼續拍賣,只能待時機成熟時再次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例外的是,如涉案車輛系沒收車輛則可以無底價進行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2020年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對無底價拍賣也作了相應規定。
3、涉案車輛無人競買可否以流拍價出售給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明確指出,“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根據上述意見精神,刑事涉案車輛在拍賣流拍后,如優先債權人、被害人均不接受抵債或無法抵債,可以準許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并視為第三人認可拍賣公告事項。但第三人購買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如時間過久造成車輛市場價值變化,宜由法院決定是否再次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五、刑事涉案車輛處置異議情形處理
1、對涉案車輛詢價、評估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車輛詢價、評估報告的異議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認為報告具有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情形之一而提出異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筆者注:現為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的異議審查、復議程序處理。二是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所作出的結論為終局結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得對此再提出異議。另,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2、對涉案車輛拍賣保留價有異議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確定拍賣保留價是法院的職權,只要在法律規定的降價幅度內,保留價多少都不違反法律規定;第二,對未以詢價、評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確定拍賣保留價應征詢當事人意見,但刑事涉案車輛由于被執行人羈押、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原因無法議價的,可以不征詢當事人意見。第三,拍賣保留價關涉當事人切身財產利益,法院應謹慎選擇降價幅度,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每次拍賣的保留價。嚴格來說,拍賣保留價的高低與最終成交價高低無關,能夠體現財產市場價值的是成交價,拍賣保留價較高但流拍的,說明市場不認可這個價位。實踐中,刑事涉案車輛由于大多難以抵債,這決定了處置的首要目的是應盡可能促使成交,為此不妨選擇法律允許的最低保留價。
3、對涉案車輛權屬有異議如何處理?有的涉案車輛雖然登記于被執行人名下,但可能系由第三人出資購買并使用,而出于種種原因登記于被執行人名下,被執行人根本沒有控制使用;也有車輛系由被執行人的父母出資購買,但由被執行人使用維護,對此要區分車輛所有權是否發生實際轉移。如在審判前或審判階段,法院未聽取出資購買人的意見即作出認定,出資人往往會在處置階段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權屬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涉案車輛權屬涉及贓款贓物認定,相關異議應由刑事審判部門處理。
但上述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筆者注:現為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該規定是對涉案財物不涉及贓款贓物認定的異議處理,認為應通過執行審查、復議程序處理。但我們認為,判決判處涉案車輛予以處置的,不管處置所得用于退賠還是沒收,案外人對車輛權屬的主張構成對刑事判決判項的實質性否定,由于裁判權和執行權分立,執行部門無權擅自改變刑事判決,該規定根本無助于解決案外人對涉案財物的實體權利主張,相關異議由刑事審判部門依法審查處理更為合理。
4、第三人稱被執行人承諾以車抵債如何處理?實踐中,可能有第三人提出被執行人(車主)因欠其債務、已承諾以涉案車輛向其抵債。由于該第三人的主張本質上是債權,其主張并不影響財產處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受償順序,可待處置成交后依法分配處置所得。
5、第三人要求分配處置所得款如何處理?第三人要求分配涉案車輛處置所得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共有人要求分配其應得份額的,應審查涉案車輛是否系共有關系,并按所有權認定情況依法處理;二是案外人要求優先受償其他民事債權,應對其主張進行審查,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受償順序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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