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如果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那么除了肇事司機之外,車主也有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中,當肇事司機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車主應當對未能得到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并進行現場勘查、救護傷者等必要處理。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明文件和保險單等證件齊備的,應當相互查驗,并如實填寫交通事故信息協議書;沒有保險單的,應當在現場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屬提供擔保或者支付必要費用。對于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除能夠證明自己存在過錯外,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這一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如果肇事司機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車主就要對未能得到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具體的情形,其中包括:
- 如果機動車被盜搶、搶奪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如果機動車被出租、租賃、借用等方式使用,并且已經與使用人簽訂了書面合同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交通事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如果機動車被轉移后,新的所有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已經與原來的所有人約定過權利義務關系,并且已經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xù),則原來的所有人不再對交通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在日常開車過程中,我們應該時刻保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以免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慎造成了交通事故,我們需要及時停車并進行現場處理,并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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