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在我們生活中不是一件罕見的事情。但是當事故發生后,處理糾紛的時效問題卻成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間距離起訴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則無法進行訴訟。
那么,在實際操作中該如何計算這個時效呢?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1.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
首先要確定交通事故確切的發生時間,這個時間點是計算訴訟時效的起始點。而確定這個時間需要依靠相關證據材料,比如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等。
2. 確定受害人或者被告人
其次需要確定受害人或者被告人身份。因為根據不同身份,起訴方和被告方的訴訟時效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如果起訴方是受害人,則以事故發生之日作為計算起點;如果起訴方是被告人,則以受到起訴之日作為計算起點。
3. 起訴時間
最后需要確定的就是起訴時間了。通常來說,起訴時間指的是當事人提出訴訟的日期。但是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當事人已經向相關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仲裁,那么這個申請日期也可以作為起訴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訴訟時效計算時,還要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交通事故中涉及多個被告人,那么每個被告人的起訴時效都需要分別計算;如果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問題,則需要考慮保險公司是否已經承認賠款等因素。
總體來說,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我們重視。當發生交通事故后,盡快處理糾紛、提出起訴可以有效避免因超時而無法進行正常維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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