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提車途中遭遇事故,沒有牌照沒有保險的新車該由誰賠償?8月23日,山西晚報記者從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雙方均有責任。
新買的車有償委托別人提
2021年6月,原某從太原某汽車銷售公司預訂汽車一輛,但因時間安排,不能自行前往提車,于是,原某有償委托陳某去幫自己將新車開回晉城。陳某收到委托,動身前往太原,經過認真核查,車輛完好無損,只是未辦理臨時牌照,也未購買保險。陳某并未在意,當即駕車返回。
返程途中,陳某為躲避高速公路路面上的一塊彈簧鋼板,撞到了公路護欄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和護欄損壞、自己受傷。
法官:雙方均有責任
陳某第一時間聯系原某,告知事故發生與車輛損毀情況。原某十分心疼,認為陳某因自身過錯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壞,已無維修價值,陳某應該賠償自己新車的損失。陳某卻覺得自己受委托前往太原提車,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車輛的損失不能報保險公司賠償,完全是因為原某未為新車投保,損失應當由原某自己承擔。原某、陳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下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陳某在駕駛車輛途中因自身過錯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原某車輛受損,對于該次事故,陳某應負全部責任。原某委托陳某提車時,案涉車輛未辦理臨時牌照、未購買保險;而陳某在明知該車輛不符合上路條件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雙方均應預見到該車輛在提車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將無法索賠,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綜合考慮原某、陳某雙方的利益及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法院最終認定在本案中原某承擔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
購車后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本案的不同之處在于,委托人、受托人雙方在協商委托事宜時,均知曉駕駛無牌、無保險新車上路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還可能面臨損失無法索賠的巨大風險,因此雙方對車輛損失結果的發生均有責任。
法院認為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部分買車人為圖省事,不給新車辦理臨時車牌、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開車上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規定,同時也給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埋下了重大隱患。
針對這種現象,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知法守法,避免僥幸心理,購買新車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確保車輛符合上路條件后再行駛,做好安全評估,注意安全防范,做好自己人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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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后需要注意什么?
買車后需要辦什么手續?
1.給車上保險,主要是交強險以及商業險等;
2.去車管所登記,辦理行駛證以及車牌號;
3.拿到汽車的相關資料,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書、行駛證、車牌號等,就可以上路行駛。
機動車登記需要如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4.車輛購置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5.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能辦理登記的機動車: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
2.無法提供車輛來歷證明的機動車,例如走私車輛;
3.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又未能獲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機動車;
4.已達到報廢標準的翻新車輛。
新車“被追尾”車輛貶值能否索賠?
滿懷期待地購入一臺轎車,結果上路才8天,就被酒駕司機追尾,新車貶值損失能否獲得賠償呢?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12月,小張(化名)飲酒后駕駛普通客車追尾小王(化名)駕駛的凱迪拉克小轎車,造成小王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小張離開現場。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全部責任。
當事雙方就車輛貶值損失產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小王遂將小張起訴至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小王表示,自己的凱迪拉克轎車購買才8天,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嚴重,即使維修后也對車輛的經濟價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不可逆的損失,因此要求賠償貶值費用。小張則辯稱,他已經賠償了此次車輛受損的修理費6萬余元,車輛貶值損失費用不該由自己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經過專業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答復》明確指出: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本案中,涉訴車輛購買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車輛維修費用占到車輛購置價格四分之一,受損較嚴重。經第三方機構評估,該車受損后維修的69項部件全部為更換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維修后對該車的操縱性、安全性等影響較大,評定車輛貶值損失為元。綜合考慮原告小王車輛的購買時間、評估機構的結果、實際修理情況等多重因素,法院對原告小王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元的訴求予以支持,該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即被告小張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后,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上述所列損失并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中,法院應當支持的費用項目中,有因車輛無法修復重置的費用,但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對于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不是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且維修后并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對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要考慮以下因素:
(1)在責任劃分中: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
(2)在受損部位中:應當有關鍵部件受損,足以影響車輛價值;
(3)在索賠程序上:應當由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確定相關貶值金額;
(4)在車齡上:待售新車或上路2年內的車輛。
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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