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海淀區發展計劃委員會: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停車收費管理,經研究事故車在停車場收費嗎,現對《關于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2]194號)文件的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內容通知如下:一、附件《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特殊情況收費”中“1、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交通肇事、違章車輛事故車在停車場收費嗎,按照四環內每24小時不超過40元、四環外每24小時不超過20元(不足24小時按24小時計)收取停車費。2、經有關執法部門指定的停車場停放按照法律法規查扣的非法運營車輛,按照每車每天100元執行”的規定取消。修訂為“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交通肇事、違章車輛;經有關執法部門指定的停車場停放按照法律法規查扣的非法運營車輛事故車在停車場收費嗎,一律按現行收費標準計時收取停車費。”二、附件《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長期包租停車收費”第一條“露天停車場”中增加第三款“露天停車場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可在規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下浮,下浮幅度不限”;第三條“獨立經營的地下停車庫、停車樓停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修訂為“獨立經營的或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實行市場調節價。”本通知自2003年3月20日起執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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