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的劃分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一般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該以違反交通規則、交通信號燈等規定的一方為主要責任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考慮到其他因素。
首先要分析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如果是行人在通過非斑馬線或紅燈處橫穿馬路時被撞倒,那么責任往往會歸咎于行人自身。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在通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如果沒有設置人行橫道,則應當在離交叉口50米以外的地方過馬路,并且不能妨礙車輛正常通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注意。如果行人正在遵守規則通過斑馬線或綠燈時被撞倒,那么機動車司機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在霧天、夜間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機動車司機也需要注意避讓行人。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行人在通過斑馬線時被右轉車輛撞倒。這種情況下,責任往往會分攤給兩個當事人。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右轉車輛必須避讓正在通過斑馬線的行人。但是如果行人突然加速或者違反交通信號燈通過斑馬線,那么他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于機動車司機來說,除了遵守交通規則之外,還需要注意保持安全距離、減速慢行等行車習慣。特別是在飲酒、疲勞、使用手機等情況下不能開車。
總之,在道路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盡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不幸發生事故,要冷靜處理,并及時報警和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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