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難以避免的一種情況。在發生車輛事故后,需要進行認定以確定責任方和賠償金額。然而,許多人會有一個誤解,認為車輛事故認定一定要雙方都到場。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并自行處理損害賠償問題,則不必報警并等待交警到場處理。也就是說,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不必等待交警到場進行現場勘驗、認定責任和起草報告。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能無法立即到達現場或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系。例如:當事人身體受傷需要緊急治療;車輛被困在危險位置無法移動;對方逃逸等等。這時候當然不可能強制要求對方到現場進行認定。
再次,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區都設立了“車輛定損點”,由保險公司派遣專業人員根據理賠申請書上的事故基本情況和車輛損害狀況,進行現場勘驗、測算賠償金額等操作。這就免去了當事人到場的必要。
最后,即使雙方都到場進行認定,也并不一定能夠達成共識。畢竟每個人對于事故的看法和理解是不同的,很可能會存在爭執和糾紛。而一旦出現爭執,則需要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將案件移送給相關部門處理。此時,雙方到場是否有參考價值也就不再重要了。
因此,在車輛事故認定中,并沒有規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到場。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但無論如何,保持冷靜、文明、合理地與對方溝通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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