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重在保護私權利,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內的多部民事法律進行了修改、匯編,旨在使民事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讓人民享有更多更實在的權利,從而生活得更加有尊嚴。本文將對《民法典》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部分內容進行簡要解讀。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法律規定,將《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可適用法律的范圍。
2、將汽車借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條法律條款中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已經知道該汽車存在安全隱患,但未采取修理措施,也未告知使用者該汽車存在隱患,致使車禍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車輛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買賣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又因車輛已實際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買受人已經實際控制車輛并享有車輛的運營利益,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4、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未規定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關于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的責任如何分配,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以及最高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且統一的規定。《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將結束該類案件在審判實務中同案不同判的混亂局面。
律師寄語
每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交通參與者,都是交通秩序的維護者。學習法律,遵法、守法,可以讓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防止將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意識;懂法、用法,可以讓我們在遇到糾紛時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以上內容為筆者對《民法典》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部分法律條文的解讀,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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