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動產可以被抵押,也可以被質押。同一財產,就可能存在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況。如果此財產需要拍賣、變賣進行償還,清償順序是如何確定的呢?
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權的。因為抵押權是登記設立,質權是交付設立,抵押權的公示性更強,所以清償順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所以,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清償順序將以權利設立的時間先后作為依據。
【案例】
2021年5月22日,張三與李四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張三向李四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兩個月,張三將自己的奧迪汽車作為質押財產,在簽訂合同后交付李四。同年6月1日,張三與王五簽訂抵押合同,向王五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兩個月,并將自己的同一奧迪轎車抵押給王五,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9月15日,經過多次催告,張三仍不還款,李四和王五同時將張三訴至法院,都請求對張三的奧迪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并有權對拍賣、變賣奧迪車的價款優先受償。請問,法院應當將該車輛處分所得款項優先清償給李四還是王五。
【解析】
根據《民法典》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此案中,張三與李四首先將奧迪車質押給李四,所以處分奧迪車的款項應當首先清償李四,如果處理款項仍然不足以清償欠款,李四可以繼續要求張三償還。如果處理款項足以支付張三欠款,余款應當用以優先償還王五。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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