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寧夏公安廳交警總隊將近期我區發生的10起典型交通事故進行曝光。
案例一:
2018年9月13日21時許,汪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鹽池縣廣惠街由東向西行駛至福州路交叉路口處闖紅燈通行,與賈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賈某某和二輪電動車乘車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汪某某棄車逃離現場。
原因分析:駕駛人汪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車輛通過十字路口時闖紅燈通行。
責任追究及后果:汪某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二:
2018年9月29日12時許,馬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G338延長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溝灘大橋南側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進入滾新公路時,與沿滾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陸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陸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馬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陸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前提下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通過交叉路口時超速行駛。
責任追究及后果:馬某某、陸某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三:
2018年10月13日7時許,杜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沙坡頭區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迎賓大道與南苑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杜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左轉彎時違反標志標線及交通信號通行;張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違反信號燈通行。
責任追究及后果:杜某和張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四:
2018年10月25日9時許,劉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沙坡頭區楊渠村一隊南北向硬化路由南向北倒車進入楊渠路時,與姚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楊渠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交叉路口時相撞,造成姚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倒車、確認安全,其違法行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作用較大;姚某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其違法行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作用較小。
責任追究及后果:劉某應當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姚某應當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五:
2018年11月1日18時許,劉某駕駛小型面包車沿沙坡頭區長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長城路與文昌街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與錢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長城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上述路口左轉彎時相撞,造成錢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某駕車逃逸。
原因分析: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錢某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
責任追究及后果:劉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錢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六:
2018年11月2日0時許,羅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大武口區世紀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世紀大道延伸段區間測速終點附近處,與行人馬某甲及馬某乙在道路上停放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馬某甲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羅某某駕車逃逸。
原因分析:羅某某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夜間未確保行車安全,發生事故后未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駕車逃逸。
責任追究及后果:羅某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七:
2018年11月4日8時許,劉某某駕駛重型貨車沿石嘴山市濱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沙窩村路段處,從慢速車道向左轉彎掉頭時,與同方向在快速車道行駛的馬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劉某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屬飲酒駕車。
原因分析:劉某某飲酒后駕駛超過核定載重量的機動車掉頭時,忽視安全,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
責任追究及后果:劉某某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八:
2018年11月6日6時許,袁某某駕駛小轎車沿原州區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路與雁嶺路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相撞,事故發生后袁某某駕車逃逸。
原因分析:袁某某未規范駕駛,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
責任追究及后果:袁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7天,駕駛證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處罰,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九:
2018年11月6日21時許,李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固原市原州區文化巷由北向南行駛至寧夏師范學院文苑校區門口路段處時,與對向沿文化巷由南向北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車逃逸,后投案自首。
原因分析:李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逆行,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責任追究及后果:李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3天,駕駛證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處罰,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十:
2018年11月9日18時許,侯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原州區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路與八一路交叉口時,與沿交叉口北側人行橫道由東向西橫過北京路騎自行車的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搶救無效當日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侯某某駕駛小型客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為80±3公里每小時,存在超速行駛行為。同時,事故發生在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駕駛員侯某某未按導向車道行駛,在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未減速慢行。何某某未滿12周歲,未到可以騎行自行車年齡。
責任追究及后果:侯某某已被按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記者董靜怡實習生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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