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行人發生事故 責任認定原則、 思路 作者: 張洪強 來源: 找法網 日期: 2012 年 06 月 01 日《中華人民共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行人發生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方法、 原則、 思路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二款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 交通標志、 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本條二款明確了“交通標志” 是交通信號的一個種類。《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應當在確保安全、 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本條規定了如果在沒有“交通信號” 的道路上應當遵守“安全原則”。由于高速公路和一、 二級公路上都設有明顯的交通標線,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這些道路上不適用。 本文著力探討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上, 機動車與行人、 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一、 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事故分析(一) 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上行人橫穿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1、 路權(1) 行人路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2) 機動車路權《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 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 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所以, 公路中間為機動車的路權, 公路兩側為非機動車、 行人的路權。 當行人橫穿公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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