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行人發生事故 責任認定原則、 思路 作者: 張洪強 來源: 找法網 日期: 2012 年 06 月 01 日《中華人民共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行人發生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方法、 原則、 思路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二款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 交通標志、 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本條二款明確了“交通標志” 是交通信號的一個種類?!兜缆方煌ò踩ā?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應當在確保安全、 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本條規定了如果在沒有“交通信號” 的道路上應當遵守“安全原則”。由于高速公路和一、 二級公路上都設有明顯的交通標線,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這些道路上不適用。 本文著力探討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上, 機動車與行人、 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一、 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事故分析(一) 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 的公路上行人橫穿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1、 路權(1) 行人路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2) 機動車路權《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 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 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所以, 公路中間為機動車的路權, 公路兩側為非機動車、 行人的路權。 當行人橫穿公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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