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馬某是多年的好友,一天晚上,兩人和幾個朋友相約到KTV唱歌喝酒。酒過三巡后,馬某提出想借用李某的車,此時正好李某將車鑰匙放在酒桌上,在李某的默許下,馬某將鑰匙拿走。當晚11點,馬某酒后駕車行駛至紅綠燈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此時李女士正沿斑馬線過馬路借車給別人開出了事故誰負責,避讓不及,馬某的車撞上了李女士,這起交通事故導致李女士當場死亡。肇事后借車給別人開出了事故誰負責,馬某棄車逃逸。事故發生后,交警認定馬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女士的家人將肇事司機馬某、車主李某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50多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借車給別人開出了事故誰負責,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馬某醉酒的情況下仍將車借給了馬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李某作為車主應對此次事故在交強險及機動車使用人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需要車主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在下列四種情形下,車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除了以上列舉的幾種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以外,其余車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肇事車主都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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