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相互借車時有發生,作為車主總是難以拒絕。那么好心將車借給朋友,一旦發生事故,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近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王某駕駛趙某的小型轎車沿九臺區某街道行駛時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受傷,兩車損壞。本次事故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九臺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當事人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雙方就賠償事項并未達成一致,李某遂將實際駕駛人王某、車輛所有人趙某起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趙某出于好意將車輛出借給被告王某,其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過錯。被告王某作為理智的成年人應當知曉并理解其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法律后果,應對原告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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