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男子遭遇車禍選擇私了后死亡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法院發布一起案件判決,引發關注。李力(化名)騎著摩托車與張勤(化名)駕駛的小轎車相撞,李力自覺傷情不重,便與張勤自行協商以600元私了后未報警即離開現場。
當天晚上,李力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出手指骨折。當即,醫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到李力拒絕。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
經鑒定,法醫認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礎上,交通事故外傷后因慢性胃潰瘍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認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損傷與死者慢性胃潰瘍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輕微因果關系。后蔡甸區交通大隊認定李力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張勤對此次事故負次要責任。死者李力的兒子提起訴訟,要求張勤賠償30余萬元。
最后,結合案涉事故造成外傷的參與程度,蔡甸區法院酌定被告張勤賠償責任范圍為原告損失的10%,賠款5.9萬元。
規定:可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
隨著城市交通越來越發達,交通工作更趨多樣化,作為交通參與者的,無論選擇哪種交通方式出行,都需要多加注意避免發生交通意外或交通事故。那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正確的處置辦法是什么呢?
11月20日,華商報記者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眾號了解到,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趕緊停車熄火,防止汽車著火,打開雙閃,在車后方擺放三角形警示牌,招呼車上同乘人員到安全區域,再進行下一步的措施。
如果是輕微交通事故,責任又很明確,可以按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互相拍照,在線完成定責、報案和定損,然后把車挪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協商處理,一定要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理賠。
如果遇到有人員傷亡的重大事故,則要保護現場,確保所有人安全,立即報警。報警時需要敘述準確,邏輯清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型、車牌號碼事故車是否有人員受傷、車輛損毀程度、能否移動、是否需要清障車等信息,都要說得明明白白,然后在現場等待交警。如果肇事車輛逃逸,要趕緊記住車牌號碼、車型、車身顏色及特征和行駛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明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小型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當事人自行賠償;(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馬上就采:
這7種交通事故的情況不能私了 一定要報警
有車主提出來,發生交通事故能否私了呢?西安一交警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中明確,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律師:死亡歸咎于自身疾病還是被告的侵權行為是本案焦點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競之認為,李力的死亡應歸咎于自身的疾病還是被告的侵權行為,這是本案的一大焦點。但由于在交通事故產生后,雙方采取了私了的方式,李力的死亡發生于事故發生多日之后,這無疑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如果事故發生后,李力及時報警及就醫,那么,本案中一些隱性的傷情則可能檢查出來而得以及時治療,極可能會避免死亡。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已經和解的且對傷情及風險并無預知的被告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則不符合公平原則。被告的侵權行為固然與李力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雙方采取“私了”方式以至于損害后果擴大,也與李力的死亡不無關系。因此,法院只能根據有限的證據酌情作出相應裁判。
法院綜合考量諸多因素 否定了“私了”的效力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立表示,本案審理的關鍵在于厘清事故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事故責任以及“私了”的效力。本案中,經司法鑒定,李力的死亡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較其他證據更高,常被優先采納。相關職能部門也認定李力負事故主要責任,張勤負事故次要責任。至此,張勤應當對李力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內傷,一定時間后才會顯現,李力在事故后第一時間“私了”時未預見到傷勢的發展情況,更無法預見到死亡的嚴重后果小型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故法院綜合考量因果關系大小、公平原則等諸多因素,否定了“私了”的效力,判令張勤在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該案件警示我們,生命可貴,當人損案件發生時,應當第一時間報警就醫。
關于事故的后續處理 當事人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訴訟
北京德恒(西咸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耀華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的,應當向公安交管部門及時報告,一是交警可以固定證據,查明事故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最終形成交通事故認定;二是交警可根據現場情況組織搶救傷員、恢復交通。
本案件中,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時報警,亦未及時到醫院就診,對后續李力死亡的原因及責任認定帶來了困擾。
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如存在人員受傷的情況,司乘人員應及時報警,必要時拍照或錄制現場視頻,同時第一時間送傷者到醫院就診;此外,事故發生后在未報警的情況下,一方切不可擅自離開,否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關于事故的后續處理,當事人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在交警部門的見證下達成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網友聲音:
“小草”:所以車禍真的不要怕麻煩私了,一定要報警做記錄,省得回頭掰扯不清,最好上醫院檢查一下,有些內傷可能幾天后才發作,即早發現即早治愈。
“球迷4567”:其實這個師傅還是很實在,想著600元私聊小型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估計也是為了生活,不想太麻煩。但是勸各位真的碰了就去全身檢查一下,別這么實在,有的時候當時可能感覺沒啥反應,一些癥狀是后面才出現的,人體對內部敏感程度遠不及外傷,所以千萬不要怕麻煩。
“@靠陽光_行走”:出車禍一周內都是觀察期,大家一定要重視起來。
“濯濯清流”:遇到這種事情還是及時報警,這對雙方都是保障。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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