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的背后,責任究竟如何認定?
有事故就會涉及責任與賠償
那么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的背后
該由誰來“買單”呢?
案例一
2021年9月,小劉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某一路口時,遇小楊駕駛的小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口左轉時,兩車發生意外碰撞,造成電動自行車車主受傷、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趕到,經調查判定,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而小車駕駛人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事故發生后,小劉被送到醫院治療逆行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經鑒定,鑒定結果為一處十級傷殘。
小劉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楊及保險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楊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劉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
案例二
2020年9月某天晚上,外賣員小趙駕駛電動自行車去給顧客送餐,途徑一路口拐角處時,小劉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無視交通燈迎面沖來。因雙方來不及剎車,小趙的車尾與小劉的車身發生猛烈碰撞,導致小趙的右腳受了傷,外賣還沒送成。
小趙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劉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誤工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劉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信號燈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趙通過路口時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
?
案例三
2021年11月,阿花騎著無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搭載著兒子小杜,為了節省時間,無視紅燈徑直開過一路口。這時,一輛小車飛馳而來撞上了阿花的電動自行車右側車身,導致兩車部分損壞,阿花和兒子小杜當場昏迷。而小杜因未戴頭盔導致面部挫裂傷,右腿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小杜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車車主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逆行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車車主超速行駛,小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未經公安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且未戴頭盔且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二人負同等責任。
法官提醒
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行駛,主要包括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逆向行駛、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違法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等行為。遵守交通規則,誰都不能任性,安全出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一定要佩戴安全頭盔,裝備要齊全逆行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保護好自己生命安全。
2
注意各行其道,不爭不搶。有非機動車道走非機動車道,車速不宜過快,不要曲線行駛,變道時要打轉向燈或者減速伸手示意。
3
嚴格遵守交通指示燈,遇紅燈時下車推行電動自行車通過斑馬線,減少在馬路上的逗留時間。在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切記要減速慢行,確保安全后再通過。
4
穿梭于城市道路的外賣、快遞等行業的人員不要為了搶時間而違反交通規則,不逆行、不超速、不違規接打電話等。
各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須時刻牢記
杜絕非法營運,不違規載人載物
紅燈停綠燈行,佩戴好安全頭盔
按規定各行其道
是對自己和家人的負責
更是為城市交通的文明有序
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