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的一個傍晚,一聲巨響將路人的目光引向了馬路上。一輛小轎車將正在過馬路的男子撞飛,男子被撞后倒地不起。
隨后悲劇再次發生,第二輛轎車突然沖出,從男子的腰部碾壓而過,行人立刻攔車卻沒有攔住第二輛車。
一分鐘后,第三輛車出現,從男子的頸部碾壓過去,第三輛車和第二輛車一樣肇事逃逸。
一車撞倒,兩車碾壓,三輛肇事車的責任該如何劃分?受害者家屬遭遇索賠難,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行人遭遇飛來橫禍
車禍發生后有人發現躺在地上的男子有些眼熟,便連忙給同村的屈永海打了電話。
屈永海趕到車禍現場后確認,被三輛車連續撞擊的男子是他的哥哥屈永和。經救護人員確認,屈永和在這次事故中當場死亡。
警方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總共三輛肇事車輛,現場卻只有第一輛車的主人在場,第二輛、第三輛車的主人已經逃逸。
因此,警方也無法認定這三輛車的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屈永和的意外身亡,到底與哪輛車有直接關系?
屈永和今年42歲,沒有結婚,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弟弟屈永海稱,自從哥哥沒了之后,老父親一直沒有振作起來。
老人在得知大兒子車禍死亡的消息后,心臟受不了直接住院進行治療。讓屈永和一家人難以接受的是,肇事司機的態度。
案發后,屈家只收到了肇事司機劉國濤支付的4萬元賠償款,這筆錢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司機至今沒有上門道歉。
死者弟弟屈永海:“通常人里都有一個情或者一個理,我就敢這么說,他們家沒有情也沒有理,沒來過我們家,沒有一點人情味。”
2016年3月,在屈家人的強烈要求下,警方出具了這次事故的認定責任書。事發時,屈永和是在斑馬線上過馬路。
所以此次事故中,屈永和沒有責任,而肇事司機劉國濤,在這次交通事故中,違反了避讓行人的規定。
屈永和的家人想不明白,為什么只是判定劉國濤違反了避讓行人的規定,難道屈永和的死亡和他沒有關系嗎?
之后,屈家人將劉國濤,以及為劉國濤車輛承包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承擔全部損失。
關于劉國濤的責任認定,法院是這么解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身只是一個證明的效果。
這份認定書,法院可以采信、部分采信或者不采信。更何況本次案件中的責任認定,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肇事司機是否進行了施救行為?
為了保證全面了解事情的發展,法官來到了事故發生的現場。
案發時,屈永和是在斑馬線上正常過馬路,劉國濤駕駛的車輛撞擊他后車輛沒年審怎么劃分事故責任,又拖拽行駛了20米左右。
當時是18:30左右,天已經有點黑了,所以警方調取出來的監控錄像并不是特別清楚。
由于當時的光線太暗,監控中無法看清第二輛、第三輛肇事車輛的信息。因此,屈永和一家只能選擇向劉國濤索要賠償。
除了無法看清其余兩輛車的信息,監控中也無法看清劉國濤當時的駕駛狀況。
劉國濤的代理人認為,劉國濤確實將屈永和撞倒了,但是并不是導致后面的事情必然發生。屈永和的死亡,和后面兩輛車的司機關系更大。
后面兩輛車應該謹慎駕駛,可他們不僅沒有謹慎駕駛,還在碾壓了屈永和之后駕車逃逸。
關于劉國濤的想法,屈永和一家人并不認可。他們認為,如果不是劉國濤將斑馬線上的屈永和撞倒,根本不會發生后面的事情。
屈永海:“你把我哥撞倒了,你是第一責任人,當時撞出去了,你為什么不做好措施?”
原來案發后,劉國濤并沒有馬上在現場擺放警示牌,在后兩輛車碾壓逃逸后,他才將警示牌擺放好。
屈永海稱,如果在案發后劉國濤立馬放置警示牌,可能就不會有二次事故發生。案發10分鐘后,劉國濤才做出行為。
但劉國濤方認為車輛沒年審怎么劃分事故責任,事發后劉國濤有及時撥打求助電話,同時他還是這場事故中唯一停車施救的肇事司機。
2016年8月,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雙方就劉國濤到底有沒有盡到施救義務進行爭辯。
屈永海一家認為,劉國濤沒有做到司機的基本義務,事故發生后應該立刻擺上警示牌亮起雙閃,劉國濤當時卻在打電話。
劉國濤的代理人則認為,劉國濤打120和110就是最為切實可行的施救行為。
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劉國濤的這些行為呢?
最終法院認為,劉國濤沒有在10分鐘內擺放三腳架,導致屈永和被兩輛車先后碾壓,這是劉國濤需要承擔主要過錯之一。
屈永和一家人對劉國濤提起了另外一個質疑,他們認為案發時,劉國濤根本沒有踩剎車。
筆錄前后矛盾,肇事后是否緊急剎車?
屈永海:“它從斑馬線到我哥身體那塊,20多米一點剎車跡象都沒有,干嗎呢?你踩剎車了嗎?”
劉國濤在警方的筆錄中表示,自己當時迅速踩下了剎車。
但是在對劉國濤車輛行駛速度所做的司法鑒定中顯示,沒有發現相關的制動痕跡,行駛速度無法確定,這又該如何解釋?
法官在仔細查看了筆錄后也發現:“被告的筆錄中,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p>
在9月25日警方詢問案發情況時,劉國濤的陳述是自己立即踩下了剎車。
9月26日警方詢問,為什么下車后沒有立刻擺放警示牌。劉國濤的陳述是,當時自己懵了,駕駛車輛又往前開了一部分后停下。
劉國濤是否踩了剎車,關系到對受害人屈永和身體的沖擊,是否達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從現場撞擊的圖片來看,撞擊的痕跡比較明顯,力度也比較大。法院最終認定,劉國濤在對于是否踩剎車的問題上,將會承擔不利的后果。
屈永和的死因無法確定
原告屈永和一家認為,被告劉國濤不僅違反了禮讓行人的規定,還踩剎車不及時,并且案發后也沒有及時擺放警示牌,才導致屈永和的死亡。
他們認為,劉國濤應該對屈永和的死負主要責任,
在尸檢報告中鑒定結果顯示,屈永和的死亡是由顱腦損傷、合并性創傷性休克造成的。法院認為,后兩輛車的碾壓可能會造成顱腦損傷。
但劉國濤的第一次撞擊,也屬于多發性合并的創傷性休克,也足以導致屈永和死亡。
從現場證人和劉國濤的證詞,還有屈永和第一次被撞后的狀態來看,它不是一個輕微的撞擊。
受害人已經不能站起來或者坐直,也無法正常的交流,顯然劉國濤造成的撞擊力度還是比較大的。
再結合法醫的鑒定,法院通過全案考慮,確定劉國濤有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三車肇事,第一輛車是否要承擔全責?
原告認為,這場事故中三輛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余兩輛車逃逸,劉國濤應該按連帶責任,賠償全部損失。
如果劉國濤認為這樣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找到其余兩輛車后,再主張自己的權利向他們索要賠償。
法庭上,圍繞劉國濤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展開激烈的爭辯。
屈永和一家認為他應該承擔全責,但劉國濤認為三輛肇事車輛平分,自己應該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從整個交通事故來說,劉國濤是第一個將吳永和撞倒的人。如果他沒有將屈永和撞倒,就不會有后續兩次事故的發生。
其次屈永和有兩個死亡原因,顱腦損傷和合并性休克創傷,第二個原因和劉國濤的撞擊有非常大的關系。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如果任何一個侵權行為都足以導致全部的損害結果,那么兩個侵權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劉國濤的撞擊行為足以導致屈永和死亡,他應當承擔所有賠償。等找到其余兩輛肇事車輛后,他可以再向其主張權利。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在判定劉國濤負全責后,保險公司和劉國濤之間又產生了分歧。劉國濤代理人認為,賠償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因為這車是在保險期間內出的事故。但保險公司卻稱,這場事故不屬于商業保險限額內。
劉國濤駕駛的這輛車購買于2013年6月,他同時購買了三份保險車輛沒年審怎么劃分事故責任,機動車交強險、3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不計免賠險。
但保險公司卻只同意賠付不計免賠險,拒絕賠付30萬元的商業險。
保險公司副總經理:“劉國濤的車輛,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應該未按期檢驗,這條責任免除的范圍,保險公司不應該進行賠償?!?/p>
但劉國濤的代理人表示,保險公司的這一條款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6個月以內的新車是免檢的。
劉國濤認為,保險公園以未年檢為由,是不合理的。
最終法院認定,劉國濤沒有進行車輛年檢,屬于行政責任,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2016年8月10日,法院對此案進行當庭宣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屈永和一家各項損失共計41萬元,被告劉國濤賠償原告28萬余元。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其余兩輛肇事逃逸車輛被抓獲后,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也會面臨最高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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