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4月24日訊(記者 楊佳俊 通訊員 歐連花)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報廢車輛出了事故與責任判定,車主因未及時續保,自行賠償35萬元。
今年1月11日,被告曹某靈駕駛其車輛與陳某平(搭乘胡某聞)駕駛的二輪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平、胡某聞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靈承擔主要責任,陳某平承擔次要責任,胡某聞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報廢車輛出了事故與責任判定,陳某平訴至法院要求曹某靈賠償其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元,胡某聞則要求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元。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靈駕駛的車輛在2022年1月9日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至今年1月10日24時止報廢車輛出了事故與責任判定,該起事故發生在今年1月11日,車輛此時已“脫保”一天。雖僅僅“脫保”一天,但曹某靈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已經結束,陳某平、胡某聞已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需要曹某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承辦法官釋法說理與協調溝通下,曹某靈與陳某平、胡某聞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曹某靈賠償陳某平30萬元、賠償胡某聞5萬元。
法官提醒,車險沒有寬限期,一旦超過約定時限,保單即刻失效。在保單失效期間發生的事故損傷及其他賠償,無論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主均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而商業險“脫保”,將導致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此外,交強險是強制性購買的險種,如果路面執勤的交警發現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將暫扣車輛,并進行雙倍處罰。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