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產生合理停運損失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條件、賠償標準和賠償主體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本文擬結合法律實務,對上述相關問題進行梳理與分析。
二、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條件
受害人主張停運損失首先須滿足侵權一般構成要件,通常情況下受害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維修證明、營運收入流水等證明車輛停運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停運損失的計算依據。除上述條件外,合法營運也是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條件之一。受害人需提交相關從業資格證、汽車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和駕駛證等證件作為證明其合法營運。隨著網約車在營運車輛中比重的上升,各地政府陸續出臺關于規范網約車營運行為的政策文件。根據《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杭政辦函〔2018〕12號)的規定,在杭州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并經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手續。在符合上述“依法營運”的要求下,方能主張車輛停運損失。
此外,實踐中經常出現車輛使用人與車輛所有權人相分離的情況。為明確賠償權利人,受害人需提交“車主轉讓主張停運損失權利”、租車協議等書面材料,證明車輛所有權人將停運損失索賠權利及其他相關權益轉讓給車輛使用人,進而確認車輛使用人系主張停運損失的適格主體。
三、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標準
(一)停運時間
停運時間一般按照車輛實際維修天數計算,但侵權人抗辯車輛修復時間過長的情況亦屢見不鮮。通常情況下,只要維修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營運車輛發生事故營運損失怎么辦,且受害人能夠提供維修機構出具的車輛維修時長證明、維修單據等,就可以據此確定停運時間。但對于修理時間與損壞程度明顯不符的營運車輛發生事故營運損失怎么辦,可以要求維修單位對修理時間進行說明,或者要求受害人進一步提供車輛GPS定位證據等,最終綜合車輛受損程度、損壞部位、維修機構資質、維修價格、維修情況等因素確認維修時間是否過長。車輛修復時間過長的情況下,應當區分維修延長時間是否由侵權人導致。在維修延長時間不可歸責于侵權人的情況下,侵權人對維修延長時間部分的停運損失不承擔全部責任。例如,(2020)浙01民終6235號判決書中被侵權車輛從事故發生日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停放在某停車場,2018年1月30日車輛拖至某公司維修,因與保險公司就維修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3月4日拖至另一汽修店維修,法院認為該段停運期限因無證據證明系歸咎于肇事方的原因導致車輛未能正常維修,故受害人主張該段期限內的停運損失于法無據。對于維修延長時間部分的停運損失,應結合具體個案情況秉持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責任。
(二)停運損失計算標準
停運損失計算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計算方式:
1、純利潤+固定支出
純利潤指車輛營運收入扣除各項成本和支出后的利潤。固定支出指受害人定期交納的車輛租金或承包費等。受害人主張停運損失的,一般需要提供事故發生前的交易流水等證明車輛營運收入情況。根據損益相抵原則,燃油費(電費)、過路費等車輛營運支出因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免予支出,這類支出應從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即停運損失應當在車輛營運收入的基礎上扣除燃油費(電費)、過路費等營運成本。在受害人并非車主的情況下,即使被侵權車輛因交通事故被損害無法正常營運,受害人一般仍需交納承包費或租金。正常營運的情況下,受害人關于承包費和租金的支出能夠通過營運收入彌補,承包費和租金系利潤的一部分,應當計入停運損失。實務中,可以根據受害人與車主的承包協議、租賃協議、交易流水等證據對承包費或租金的金額及實際支出情況加以認定。此外,需審查受害人提供的收入流水明細中是否已經預先扣除承包金或租金,如果受害人提供的收入流水中未預先扣除承包金或租金,其主張的停運損失中也未扣除相關承包金或租金,則受害人不能另外主張承包費或租金損失,以免重復賠償。
2、參照運輸業在崗職工工資
在受害人無法直接證明停運損失金額的情況下,部分法院采用參照運輸業在崗職工工資的方式計算停運損失。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在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時營運車輛發生事故營運損失怎么辦,可按照事故發生時當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予以計算。
四、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
司法實踐中,因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一般認為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絕大部分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中亦會明確約定停運損失不予賠償,在保險公司能夠證明就該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是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應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對該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對停運損失予以賠償。
五、結語
綜上所述,合法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停運的,車輛營運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停運損失的賠償標準應以維修時間、營運利潤和固定支出等作為計算基礎依據,認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結合具體情況加以綜合考量。如保險公司未能有效證明已就“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車輛停運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應由侵權人承擔。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