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7月1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開車出行誰都希望一路平安,但是一旦發生碰撞,事故各方如果都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也能把事故帶來的損害最小化。但是湖南省常德市聽眾張先生最近向我們反映:今年春節前,他在常德市一座橋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給撞了,可是到現在都沒有找到責任方。
湖南省常德市聽眾張先生反映:2012年2月17日,他在常德市一座橋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北京牌號的黑色現代牌小汽車撞到,右側前門受損,當場打122報警,警察告訴他快速處理,先撤到橋下。張先生問肇事司機有無保險,對方說有。于是張先生建議對方先開到橋下,但是張先生到橋下時卻發現對方乘機逃逸了。張先生又打122,警察讓張先生第二天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
第二天,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警察告訴張先生,肇事車是北京的,由于馬上要過年,交警說年后再處理。年后交警查詢到該車屬于神州租車公司北京知春路分公司的,但無法聯系到公司負責人及肇事司機,而且由于事故中沒有人受傷,交警讓張先生自己聯系。
張先生聯系神州租車公司后,客服人員承認京*這個牌號的車是他們公司的車,而且12月17日前后這輛車卻是出于出租到常德,但是車還回來時沒有出險記錄,而且出于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神州租車公司不能把客戶的資料信息告訴給張先生。
由于神州租車公司不肯透露客戶資料信息,于是張先生覺得租車公司應該承擔責任。
之后長先生又向北京的交警投訴郵箱里面投訴過,北京警官電話回復說,必須有常德市交警的配合才行,常德交警又認為不值得。
張先生修車花費2200元,張先生報警報險后,他投保的保險公司答應負擔70%,并多次催促張先生辦理理賠手續,但張先生認為如果辦理了理賠發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你應當,以后自己再辦保險時便無法再享受優惠,而且保費也會提高。所以張先生選擇了自付這2200的修車費。
那么,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租車人逃逸,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濤指出,按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逃逸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劉濤:需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就是說他對受損一方的損失要進行賠償,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里有專門的規定,第49條就是專門針對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個規定,這個規定是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發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你應當,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他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你應當,就是說租車公司承擔的是一個過錯責任,主要的賠償責任還是應該是由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
本案中,司機肇事之后逃跑,而車是肇事司機又是從神州租車公司租來的,租車公司在沒有出險記錄的情況下,對于客戶資料的保密沒有把客戶的資料告訴張先生,劉濤認為,租車公司保護客戶信息的做法值得鼓勵和肯定,但如果由警方進行案件調查時,則必須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
劉濤:以保護客戶的個人信息為名然后拒絕透露客戶的個人信息,這個做法是比較好的一種做法,我們在進行商業交往的時候,個人信息肯定會被對方所知曉,如果對方能夠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這無疑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行為。但是在這個案子里面問題實際上在于不應該由張先生去跟神州公司進行調查,而神州公司不能夠認定這個事實是否存在的情況下不提供客戶信息有情可原,但如果警方出于對事故進行調查的話,警方、檢察院作為調查主體來要求神州公司提供被調查者的信息的話,那么神州公司就必須要提供。
中國消費者報社汽車新聞部首席記者謝莉葳認為,消費者在租車之前一定要簽署租車合同,對相關保險責任進行詳細劃分,當租車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千萬不能逃逸,而要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理賠,以免因小失大。
謝莉葳:一定要是先小人后君子,對于租車合同以及之前的保險責任劃分,像神州這樣比較大的租車公司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這件事情對于雙方都是一個提示,一個是對于受害一方,以后要是在挪車的時候發現對方逃逸,肇事一方逃逸的時候,一是要及時的該拍照拍照,留好證據,另外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第二是作為受害一方如果找不到逃逸方的話,現在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來說,無責賠付就是說可以聯系自家的保險公司,先進行理賠,就先行墊付,然后再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第三是以后對于肇事一方來說出了事千萬別逃逸,因為這個事可以讓小雪球滾成一個大麻煩,損人不利己,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辦法,肇事方逃逸是要負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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