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駕駛小轎車行至某路口處時,與路面東側行人曲某相撞,造成曲某多處受傷,花掉醫療費.51元。出院后,曲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及其所有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曲某損失.61元。
男子李某,家住大洼區,是一名保安。2022年1月27日晚9時50分許,李某駕駛車由南向北行至某路口處時,與路面東側行人曲某相撞,造成曲某受傷、車輛受損。肇事后,李某棄車逃逸,后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曲某不承擔責任。受傷后,曲某被送到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骨盆骨折(右)、髖臼骨折(雙側)、踝關節骨折(雙側)、足多處骨折(右)等,花掉醫療費.51元。出院后,曲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及其所有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經審理,大洼區人民法院認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車傷事故賠償標準,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傷事故賠償標準,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2022年10月25日,大洼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曲某損失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付;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曲某損失.61元(總損失.6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元-交強險賠付的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查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日前,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車傷事故賠償標準,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315.56元,由上訴人李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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