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未過戶車輛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葉某駕駛一輛貨車行使時,超越同向行駛的胡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后載丁某)時發生碰撞未過戶車輛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未過戶車輛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導致丁某倒地后被碾壓當場死亡。交警認定:葉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隨后,死者丁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葉某、夏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
經查明,涉案貨車實際所有人為夏某,但夏某與葉某于2019年3月7日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后,夏某已經將案涉車輛交付給葉某。雖然雙方未辦理案涉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但車輛實際交付后,夏某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且獲利,故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夏某不需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因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時車輛在保險期限內,故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葉某予以賠償。
|民法典:關于“買賣機動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
普法君提醒廣大車主,在車輛轉讓時,買賣雙方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免發生交通事故后買賣雙方說不清、扯不明,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機動車所有人已經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機動車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發生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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