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私了”固然是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方式,它有利于盡快恢復交通,解決糾紛,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當事人在現場就事故事實及責任達成一致,根據北京地區《通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可以移動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等候處理,不能“私了”:(一)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二)造成人員傷亡的;(三)車輛不能行駛的;(四)一方駕駛員屬酒后、無證駕駛、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的;(五)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六)肇事人所駕車輛為外省市號牌,且不能當場賠付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況,廣大司機應及時就基本事實及責任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字,有條件的也可以用相機拍照,對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形由當事人簽字共同確認。從民法上來講,這是一種合同,是協議書,對雙方是個制約,避免事后突然反悔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可以移動時,也可為今后產生糾紛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可以移動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留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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