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5年10月20日,徐某駕駛小轎車搭載段某由北往南行駛,邱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由北往南行駛。邱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發生故障停車后,邱某未安放警示標志,導致徐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邱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事故中導致段某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貨車事故貨物損失誰來賠,認定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段某無責任。段某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貨車事故貨物損失誰來賠,花費費醫藥費15萬元。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段某構成九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段某起訴到法院。
經法院調查貨車事故貨物損失誰來賠,邱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是其公司車輛,該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萬,醫藥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內。另查明,邱某是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事故發生時正在完成公司的送貨任務。
【律師分析】
邱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段某因為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不計事故責任比例與賠償。不足的部分再按責分擔,由徐某承擔70%的責任,邱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案過程中,邱某是在履行送貨義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邱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其單位承擔。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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