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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近期,江西道善(贛州)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處理的,贛州市信豐縣城內發生一起共享單車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傷嚴重,共享單車肇事者為李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那李某需要向行人賠償損失嗎?共享單車平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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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公共財產,肇事者應根據自身過錯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中李某負全部責任,應對行人賠償損失。那么共享單車平臺需要對上述賠償兜底嗎?
首先應當明確共享單車平臺與共享單車騎行人是車輛租賃關系,如發生交通事故,只有在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即共享單車平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江西道善(贛州)律師事務所提示:
那么什么情況下,共享單車平臺存在過錯呢?一般存在下面3種情況:
1、提供的共享單車不適駕,存在質量隱患,且未告知實際使用人,導致事故發生;
2、出租、出借時,對實際使用人駕駛資格未進行合理、謹慎的審查;
3、車輛所有人對實際使用人未盡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
本案中肇事者李某具有駕駛資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公共財產,騎行的共享單車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產品缺陷,平臺方也盡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因此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共享單車給我們的出行帶來了便利,但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我們在騎共享單車時應當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否則造成損失有可能要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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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公共財產,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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