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指的是被侵權人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時造成的損失,如車輛受損,車上財產受損。人身損害中的財產性內容的賠償不能界定為財產損失。
2,財產損失的范圍包括:
(1)維修費、車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
(2)車輛滅失或無法維修時,與事故發生時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
(3)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營運車輛的通常合理替代交通工具支出的費用
3,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車子出過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險費用車子出過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險費用,交強險對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和非營運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不予賠償。
商業三者險是否賠償,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
4,經營性活動的車輛,指的是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依法合法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未取的運輸許可的非法營運停運損失不予賠償。
5,對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停運時間
以維修時間或重置時間來計算。參考扣車天數,維修廠進出廠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或重新購置車輛發票,提車單據等證據,合理認定。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故意拖延時間等不予支持。
(2)停運損失的具體范圍不包括停運造成的其他損失。如與第三人合同違約造成的違約金等損失。
(3)綜合考慮受害人運營成本,運營能力,近期平均利潤等具體情況車子出過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險費用,酌情確定。
6,作為受損機動車一方的駕駛人,當機動車所有權人(投保人)和駕駛人分離時,其作為受害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賠償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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