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出事故,
車主就該擔責?
那借車風險又該如何避免?
借車有風險,最怕出事故!
朋友向自己借車卻出了事故,車子受損先不論,萬一要是出現人員傷亡還會扯上一大攤子事,自己當冤大頭還得賠償。
曾經就發生過這樣類似的事情,肇事司機因酒駕導致1死3傷,被判八年刑罰,而借車給他的車主呢,則因草率借車之舉同樣也要對事故發生承擔連帶責任,被判賠償近60萬!
說冤是真的冤,畢竟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么,但好朋友借車也不好意思直接拒絕吧...
那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關于出借車輛出事故,車主到底要不要擔責和賠償的問題。
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到底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 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 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什么情況是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有過錯的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這一點是兜底性條款,要通過具體的案情來進行分析)
機動車所有人未購買保險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從第一點我們可以知道,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有買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如果車主沒有為機動車購買保險,保險公司自然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機動車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我們都知道,車輛必須要購買交強險,但是商業險就看車主自愿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借車出了事故怎么解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不僅如此,《福建省實施辦法》中也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車主如果沒有購買交強險,那么要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12.2萬)內和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福建的朋友就更悲催了,直接由車主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12.2萬)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出借車輛要承擔責任呢?
易法君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 要確保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得將有故障的車輛借給他人使用。
要檢查好自己的車子是否有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
如果發現類似這些情況的話,要及時進行檢修,檢修后仍無法完全排除故障的,要將情況如實告知借車人,并且不能將車輛借給他人。
俗話說得好,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要是真的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就追悔莫及了。
(二) 要檢查借車人的駕駛證。
關鍵要看有沒有合法的駕駛證、駕駛證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駕駛證是否脫審等情況,如果發現借車人的駕駛證不合規定,就不能將車輛出借給借車人。
(三) 要核查借車人是不是能夠安全駕駛,有沒有飲酒、吸毒等情況發生。
如果知道借車人有上面所講的飲酒、吸毒等情況的話,要勸慰他們不能駕車借車出了事故怎么解決,要是情節嚴重的話,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四) 及時為車輛續保,交強險必須買,商業險也要酌情選擇。
畢竟這個“車水馬龍”的世界,不管自己使用還是借給別人,說不定什么時候就不小心和別的車輛來個“親密接觸”了呢!
最后,借用《流浪地球》中經典的交通導語提醒一下各位,“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借車出了事故怎么解決,親人兩行淚!”
同時也提醒下廣大車主朋友們,在出借車輛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可別再光顧著講義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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