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張某取得XX號車所有權后,交由某汽車租賃公司出租,具有駕駛資質的王某承租該車后,將該車借給朋友李某駕駛。2022年2月,李某駕駛該車與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擦掛,造成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至醫院救治,診斷為骨折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35天,支付醫療費2萬余元。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傷情經鑒定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構成十級傷殘。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雙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原告將李某、王某、張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0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王某是否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李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某將其承租的涉案車輛借給李某駕駛,致本起事故發生,其未盡到了解或審查李某是否有駕駛資格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雖系涉案車輛所有人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但該車系經合法出租給具有駕駛資格的王某后,王某擅自出借給他人無證駕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在此過程中對該車并無支配權,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超出交強險部分,法院判決李某、王某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對于因租賃、借用等造成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其侵權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就是由機動車使用人直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其只是根據其對于交通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過錯是基于其相關注意義務而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內容來看,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對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駕駛能力等影響機動車安全駕駛的因素進行合理審查,維護機動車使車輛保持適于運行狀態等方面。
(惠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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