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指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開門時不注意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來車,貿然開門導致行人或者非機動車輛來不及反應,造成碰撞,嚴重的還會導致死亡。
2020年11月22日,浙江杭州就發生了一件開門殺導致人死亡的事件。
下午兩點十五分,洪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行駛至樺楓居小區門口處違法臨時停車。駕駛人在開啟駕駛室一側的車門時,未注意觀察后方行人及車輛,與非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非機動車駕駛人摔倒,被另一輛同向直行的小轎車碾壓。電動車駕駛人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機動車駕駛人已經被拘留。
對此,網友討論熱烈,有觀點認為,兩者責任應該是五五開,因為電動車駕駛人存在借道駕駛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該有一部分責任;另一觀點則認為,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道被違停車占住了,借道是迫于無奈,對半分責任不應該,并且還是機動車違停在先;還有觀點認為,借道這個問題是不能忽視的,責任多多少少都會有,只不過是多少的問題。
一、以案釋法
文中洪某可能涉嫌什么罪?
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如果發生交通道路開門殺事故導致他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駕駛員或乘客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責任和懲罰應當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責任比例以及其他情節來確定。
在本案中,洪某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洪某對自己不看后面就開車門的違法行為應當預見會造成其他人的受傷的可能性,但是洪某卻輕信可以避免,造成了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死亡,屬于過失致人死亡。
本案如何劃分責任?
如果發生交通道路開門殺事故是由駕駛員造成的,則駕駛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及開門時應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謹慎性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如果駕駛員在打開車門時未能注意側后方來往車輛的情況,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發生交通道路開門殺事故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駕駛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大小和責任比例來確定。
開門殺涉及到行為主體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問題。為了避免此類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性和謹慎性,在打開車門時務必注意側后方來往車輛的情況,以確保自身安全和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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