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要旨解讀
1、當事人可以主張車輛貶損損失賠償,但負有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一般會按照保險公司或評估數額對車輛進行維修,一般都是舊件換新件,這時理解的貶值損失一般為在可能轉讓的情況下的不確定損失,要求貶值損失并不合理,已主張機動車維修費用等財產損失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又主張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2016年3月4日交通事故車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也提到,“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但是,在該答復中也指出,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車輛,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例如,對于車輛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經維修仍不能不能夠真正恢復原狀,應當予以進行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件基于個案的特殊情況支持了當事人要求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使其損害得以補償。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車輛貶損損失賠償,應當舉證證明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駕駛及安全性能降低等致使車輛使用價值嚴重下降,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2、評估報告對于確定車輛貶值損失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當事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一般要經過評估機構的鑒定才能確定一個具體貶值數額。實踐中,評估機構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主要是根據車輛在事故發生前的價值、成新率、修復費用、二手市場交易價格的下調等因素綜合判斷。故而評估報告不但是當事人用以支持其訴訟請求的重要依據,也是法官據以判斷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參考依據。
雖然有的法院直接依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貶值損失額確定賠償具體數額,但法官只是參考評估報告,其并不是確定車輛貶值損失的唯一依據。例如,在本案例中,評估公司出具的貶值評估報告認定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貶值額為元,但基于市場因素的多變性和不可控性,以及評估人員的主觀因素,車輛修復后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受到經驗判斷和交易行情的影響,故而一審法院參考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認案涉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為元,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亦予以確認。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當事人申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評估公司亦出具評估報告認定存在一定數額的車輛貶值損失,法院仍有可能不支持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要求。例如,在北京亞歐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與賈衛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2016京01民終6554號)中,評估公司認定案涉小客車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貶值損失賠償評估值為人民幣元,但法院認為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并非剛剛購置且行駛里程較短的新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定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3、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確定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在判斷貶值損失能否獲賠時,需要參考評估報告,也需要審查參考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尤其是要考慮經過維修后的車輛其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受損車輛事發前的使用年限、事發后的修理費用、修理后的組成部件更新和車輛性能恢復等情況也是法官判斷車輛貶值損失應否獲賠的重要參考因素。
在本案例中,法官便是基于考事故發生時方某的車輛車齡較短,且經維修產生車輛維修費較高,表明其車輛受損較為嚴重,而事故車輛經過維修,車輛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數等很多方面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將會有所下降,其損失客觀存在,故而支持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新近購置車輛在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關鍵部位受損,且經有資質的機動車鑒定機構鑒定出具車輛貶值損失報告的,貶值損失賠償請求在大多數情況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主體是侵權責任人而非保險公司
車輛貶值損失并不屬于交通事故所導致的直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如果商業三者險條款中已經明確不賠償“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則車輛貶值損失亦不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在司法實踐中,車輛貶值損失應由侵權責任人承擔,而非保險公司承擔。在本案例中,一審法院認定方某的車輛貶值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處理有誤交通事故車輛,故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并改判由侵權責任人付某、某混凝土公司連帶賠償方某的車輛貶值損失。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