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借車是很常見的事情,如果因為借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你考慮過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車輛使用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了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是這樣說的:“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就說的很明確了,借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最后,如果車主有過錯,要基于過錯承擔責任。規定車主承擔過錯責任,原因在于,車主雖然不是車輛運行的實際控制人,但其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義務,對于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是否會產生危險,車主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如車輛的車況、使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駕駛能力等。從危險來源的角度看,如果車主未盡上述義務,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的來源。需要說明的是,車主上述情況下承擔的責任,不是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車輛場合,車主與使用人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連帶因素車讓別人開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因此,即使由于車主的過錯和使用人的駕駛行為結合造成第三人損害,車主承擔的也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既然車主有些情況下要承擔責任,那么車讓別人開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知道了這些具體規定,借車給朋友時,有時候就要千萬注意啦,有些風險我一是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讓別人開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二是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這些你都要清楚!三是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四是借車人未成年“不借”。這時借車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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