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訊 開了2年多的車突然不翼而飛?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家住肇慶的謝某因購買的二手“抵押車”被拖走,將賣方李某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返還購車款并解除抵押車轉讓協議,最終法院駁回了謝某的全部訴求。
李某和案外人張某均為二手車買賣車商,兩人有業務上合作。2020年10月24日,謝某因有購買車輛的打算,經人介紹和五華縣的李某簽訂了《民間質押車輛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一輛滬C牌照寶馬牌小車以17.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謝某,案涉車輛為質押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第三人魯某,雙方均同意案涉車輛暫不辦理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后,謝某委托案外人張某將購車款轉賬給李某。同日,李某亦委托張某將案涉車輛交付給謝某使用二手車轉讓協議,還一并交付了車輛行駛證、車主的身份證和車鑰匙。2022年10月19日早上二手車轉讓協議,謝某發現車輛不見了,通過現場留下的一份告知書才得知車輛已被案外人某融資租賃公司強行拖走。經多方交涉取回車輛未果,謝某遂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民間質押車輛轉讓協議》并返還車輛轉讓款17.1萬元。
另查明,案涉車輛登記所有人魯某于2020年8月21日與深圳市某典當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質押典當合同》,約定將其名下仍在按揭的滬C牌照的寶馬牌小車質押典當給深圳市某典當公司。后因魯某未按照《機動車輛質押典當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深圳市某典當公司為實現債權依合同將質押車輛出售,案涉車輛才經轉手后賣到謝某手中。由于魯某購買案涉車輛的按揭貸款未清償,按揭貸款人某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抵押權于2022年10月19日將車輛拖走。
謝某認為李某有意隱瞞案涉車輛已辦理抵押的情況,導致車輛被拖走后自己喪失了車輛的使用權,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李某稱,謝某是在明知案涉車輛有抵押的情況下仍然購買的,正常不可能這么便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涉車輛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謝某以車輛被拖走導致其購車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民間質押車輛轉讓協議》,但李某已在簽訂協議當日將案涉車輛交付給了謝某,且謝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已近兩年時間,合同目的已實現。
謝某明知案涉車輛登記在第三人魯某名下且為質押車,亦清楚案涉車輛暫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二手車轉讓協議,仍然愿意冒風險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受讓案涉車輛,故購車風險在交付案涉車輛時已轉移給謝某,李某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已免除。該案中,雙方并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存在法律規定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現謝某無法將案涉車輛返還給李某,故謝某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返還購車款的訴求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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