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在實際中,有時候會出現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解決呢?
?══【★案情回顧★】══?
2010年,某日下午,甲駕駛小型汽車沿某路由西向東行駛,在某路口遇到紅燈停車等待。此時,乙駕駛小型汽車沿同一方向行駛至甲車后方,由于剎車不及,與甲車后部發生碰撞。
碰撞后,甲、乙雙方均未受傷,但各自的車輛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雙方下車查看情況后,發現路口沒有監控設備,也沒有目擊證人。
甲、乙雙方對事故責任各執一詞事故車定義標準規范,無法達成一致。甲認為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乙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追尾碰撞;
乙認為甲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甲在紅燈亮起前突然減速停車,沒有開啟危險警報燈,給乙造成誤判。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報警求助。
?══【★焦點爭議★】══?
本案的焦點爭議是:
?══【★焦點分析★】══?
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事故車定義標準規范,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應當保持與前車必要的安全距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或者處理事故的,應當開啟危險警報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甲、乙雙方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都存在一定的過錯。
甲的過錯在于,在紅燈亮起前突然減速停車,沒有開啟危險警報燈,沒有及時設置警告標志,沒有盡到提醒后車注意的義務,增加了后車判斷和反應的難度,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乙的過錯在于,沒有保持與前車必要的安全距離,沒有及時發現前車的變化,沒有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導致追尾碰撞,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如何劃分過錯比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等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證明力。但是有新證據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結果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本案中,甲、乙雙方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具體的過錯比例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認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雙方對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有新證據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因多人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多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甲、乙雙方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具體的賠償責任應當包括雙方車輛的修理費、貶值損失、停駛損失等財產損失,以及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人身損害賠償。
如果雙方對賠償金額或者方式有異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案件延伸★】══?
本案中,由于路口沒有監控設備,也沒有目擊證人,導致雙方對事故責任無法達成一致,需要報警求助。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認定事故責任呢?
一般來說事故車定義標準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根據現場勘查、雙方陳述、車輛痕跡、傷情鑒定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證據不足或者不清楚,有時候會出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在申請復核期間或者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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