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則關于交通事故“私了”的新聞
在微博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開車在外,
小擦小碰避免不了。
遇到交通事故,
有人會首選“私了”,認為更省時方便。
但并不是什么情況都能“私了”的哦,
今天咱們就來聊聊“私了”那些事!
什么是“私了”
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指不需要交警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通過私下協商或者交警協調的方式解決問題。
在法律層面,自行協商(私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哪些情況下不能“私了”?
如有以下這些情況輕微事故車能買嗎輕微事故車能買嗎,當事人則不能“私了”,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滑動查看)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如果不區分情況就“私了”輕微事故車能買嗎,
不僅事情得不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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