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約車行業快速發展,有效地提升了消費者的出行效率。但是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當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李通過某出行平臺APP預約車輛,乘坐張某駕駛的網約車前往外地。途經高速某路段時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司機張某低頭查看手機導航,導致臨近發現前車時采取措施不及,和前方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小李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小李被送醫救治并住院。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全責。隨后,小李起訴張某和網約車公司,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及其他損失共計20萬元。庭審上,網約車公司辯稱,小李是乘坐肇事司機張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公司只起到中間媒介作用,并非侵權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通過出行平臺預約車輛,乘坐網約車公司提供的車輛前往外地,其與網約車公司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小李在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網約車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小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網約車公司賠償小李15萬元。
律師說法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因此,網約車公司不僅是相關車輛業務的平臺構建者,同時也是經營主體。乘客是和網約車公司直接發生關系,網約車司機是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平臺與乘客的客運合同,即網約車平臺提供的不是簡單的信息撮合服務,而是承運服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司機是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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