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丨沈月
民事審判二庭
書記員
張先生把車抵押給貸款公司,借了一筆錢,用于周轉自己的生意。等把錢還給貸款公司后,卻被告知車沒了附近車子抵押貸款公司,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紹
劉女士是一位上班族,日常通勤需要花費不少時間,于是便有了購買一輛車的打算。經朋友介紹,劉女士與倒賣二手車的小趙相識。小趙手中有許多二手車資源,劉女士便想購買一輛價格實惠的二手車,但是看了幾輛都覺得價格過高。小趙就向劉女士推薦了一輛帶有抵押的二手車。
“3萬塊,無重大事故,上一任車主保養的好著呢!”小趙說道。聽到價格后劉女士心動了,因為該車輛價格遠低于市場價,隨后詢問趙某抵押車是否有風險。小趙表示,自己出售了很多抵押車,從沒有出現問題,車輛是背戶使用且手續齊全,交付的時候車輛綠本也一并送上,如果沒有過戶需求性價比非常高。出于對價格的滿意,也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劉女士購買了該車輛并簽訂了購買協議。
兩個月后,劉女士像往常一樣把車輛停放在自家小區附近車子抵押貸款公司,第二天早晨準備去上班,卻發現車輛不見了,尋找無果后劉女士選擇了報警。警察調取小區監控后確定了“偷車”人,并與其取得了聯系。
原來,“偷車”人是該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張先生,他向民警解釋,前段時間自己用車輛抵押借了一筆錢,但這輛車自己并沒有委托貸款公司出售,這輛車為何會落到小趙手中自己也一概不知。現在錢還清了,車輛的所有權不應發生變化,自己有權開走車輛,并要求使用人支付占有使用費。
得知此事的劉女士既憤怒又震驚,與小趙交涉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小趙的購車合同,并退還自己的購車款3萬元。近日,密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劉女士訴稱:自己曾多次向小趙確認,購買抵押車輛不會出現問題,現如今張先生把車開走了,自己只得聯系小趙協商,小趙先是答應賠償,隨后又翻臉不認人。自己出于無奈,為維護合法權益,只得訴至法院。
小趙辯稱:如果劉女士把車還給他,他就同意退還購車款。車輛交付給劉女士后,劉女士取得車輛所有權理應有保管的義務,車輛丟失與自己無關,且購車前告知過劉女士車輛為抵押車,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車輛交易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劉女士與小趙明確約定,小趙將車輛賣給劉女士,劉女士支付了車輛價款,雙方間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案外人張先生,小趙作為案涉車輛的出賣人,并未取得車輛的處分權,案涉車輛被張先生取走,劉女士作為買受人,此前與小趙簽訂該買賣合同無法實現,故判令雙方合同解除、小趙返還劉女士購車款3萬元。劉女士歸還小趙所購車輛的鑰匙、行駛證等物品。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手車交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但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還是要引起注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二手車銷售方應當保證車輛的真實性和合法權屬,不得銷售有問題的車輛。本案中趙某并未取得車輛所有權,且車輛已經被實際所有權人開走,致使劉女士無法取得該車輛,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由此認定,原告劉女士不承擔責任。關于張先生自己的車輛,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兩個月的費用問題,以及售車人小趙與貸款公司的法律關系,與本案原告劉女士的訴訟請求無關,相關權利人可另行通過合法渠道予以解決。
在此附近車子抵押貸款公司,法官提示大家,購買二手車需要保持審慎,即使了解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也要選擇可靠的賣家,以減少糾紛。如果發生糾紛,及時保留證據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撰稿丨沈月
人像攝影丨高嵩
編輯丨高嵩
審校丨孫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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