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1.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規(guī)則
審判實務中,對于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理解,應當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當然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其應當經過質證后,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2)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文書證,應當適用公文書證的規(guī)則。具體而言:
①交通事故認定書推定為真實,援引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副本,不負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對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有疑問、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
②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其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負有本證的證明責任。即挑戰(zhàn)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tài),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于真假難辨、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其并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這一點與反駁私文書證只需使私文書證證明的事實陷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存在很大的區(qū)別。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編選組編寫:《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適用手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的性質是證據,其證據屬性應為書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不具有鑒定結論或者勘驗筆錄的屬性。
(3)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記載的內容發(fā)揮證明作用是書證的本質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屬性上應當為書證,這種認識符合書證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特點。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當然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其應當經過質證后,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摘自何志、侯國躍主編:《侵權責任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有關檢驗、鑒定以及相關證據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以及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責任,為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二字刪除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取消了可以提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認定的救濟途徑,以此來淡化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色彩,突出其證據屬性,體現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制和理念上的變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體現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也結束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證據的爭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年修正)
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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